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宣判:流浪狗伤人,投喂者被判赔偿!法律依据解析

日期: 2025-11-07 01:06:57 |浏览: 4|编号: 106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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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宣判:流浪狗伤人,投喂者被判赔偿!法律依据解析

近日,有这么一起案子,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立案庭高瑞法官团队给审结完成了。

最初的情况是这样的,原告这位刘某说呀,在一次去买菜的过程当中,被被告谢某所饲养的那条大狼狗把自己右侧的腿给咬伤了。事情发生过之后呢,这个谢某急忙把刘某送到了镇卫生院,并且还为刘某垫付了第一针狂犬疫苗的费用。可是后来呢,基于双方并没有就赔偿的数额达成一致的情况,刘某就把谢某告到了津南法院去,要求谢某赔偿各项损失,总计是8031元这个数目。而被告谢某这边觉得呢,把原告咬伤的是一条流浪狗,所以不同意进行赔偿。鉴于公安机关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与之当事人当庭所作的陈述,咬了原告的那条狗原本是流浪狗,被告喂养此狗长达四五天时间,并且被告使用一根电线把这条狗拴在了柱子上 。

具有判决资格的人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的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哦,其内容为身为被饲养的动物给其他人造就有害影响的情况下,身为该动物饲养的人或者对其具有管理职责的人是应当承担侵权方面责任呢,然而呢,要是能够拿出恰当证据来表明有害影响是由于被侵权之人自己蓄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引发所致的话呀,那么就能够不用承担以及减轻所要承担的责任了。

观点是裁判的:饲养动物致使其他人遭受损害的状况下,动物饲养的人或者管理的人是应当去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针对本案而言,那条咬伤原告的狗原本是流浪狗为事实,然而在咬人这件事件发生的时候,这条狗因被告定期进行投喂,并且固定于特定的区域展开活动,已然形成了实际上的养还有管的关系。并且不存在证据能够表明原告对于损害事件出现存有故意或者尤为重大的过失这种情况,所以被告是要为原告的损失担负全部责任的状况 声明此说法依据事实,如有不实,后果自负 。

判决的结果是,被告为谢某,在本判决书生效的那一日开始计算起来,往后三天的时间之内,要去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总计的金额是4376.6元。

法官阐述法律观点:在这一案件当中,被告所秉持的看法声称是流浪狗导致咬人事件发生,进而觉得自身不应当负担赔偿责任,此观点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法律事实有误判认知,另一方面是对民法典所蕴含的精神缺乏理解。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确把饲养动物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时的责任主体界定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这般规定的目的在于,把饲养动物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约束在可以对动物实施直接管控的人群范围之中,此范围涵盖但不限于动物的本权所有者、占有者、保管者等等 。依据我国民法典所蕴含的精神,饲养动物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这种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跟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属于一种归责原则。

喜爱宠物之人应尊崇法律,饲养宠物者需担当责任哦。一方面呢,宠物的饲主得增强那份责任感,不能私自去养法律法规所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哟,养犬得严格依照各地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登记呢,遛狗时要拴好绳子呀,避免去破坏公共卫生呢,要精心地养育呀,不可进行遗弃行为呀,还要谨防宠物走失呢。另一方面呀,那些爱心人士如果想要收养流浪宠物,务必要考虑周全呀,得明白一旦开始饲养,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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