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童被犬撕咬重伤!恶犬主人责任几何?物业要担责吗?

日期: 2026-02-24 08:09:28 |浏览: 1|编号: 11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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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童被犬撕咬重伤!恶犬主人责任几何?物业要担责吗?

10月16日上午时分,在四川成都崇州市的一个小区内部,出现了大型犬对女童进行撕咬的事件,此情形引发了社会上的热烈讨论。

当日较晚时候,崇州警方发布通报显示,邓某及其女儿唐某于小区楼下行走之际,碰到了一只黑色犬只与一只白色犬只,其中黑色犬只朝着唐某展开攻击行为,致使唐某被咬伤。经过诊断可知,唐某全身存在好几处咬伤状况,右肾出现挫裂伤,右侧肋骨发生骨折。经过全力实施救治,已经完成了伤口清创手术,唐某生命体征处于平稳状态。医疗救治专家组将会依据检查情形完善后续的医疗救治举措。

媒体方面报道出,存在参与会诊的医生声称,两岁多的孩子其皮肤是娇嫩的,孩子整个右侧有着多达20多处的咬伤情况,其中最长的咬伤长度为8厘米,这实在是令我不忍心去直视。

民众于同情女童之际、谴责恶犬伤人之时,不禁发出疑问:犬主人有无涉及刑事责任?此事件发生于居民区,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各地所出台的养犬条例怎能不流于形式……鉴于此,《法治日报》记者对业内专家展开了采访。

焦点一

恶犬主人应负什么责任

看见网上流传的监控视频,其中黑色犬没拴狗绳,并且没见狗主人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被侵权人能够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曾接触过此类案件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如此说道。

民法中的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那就是饲养的动物要是造成了他人损害的话,在此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然而,要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那么在这种状况下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

常莎解释说,通俗去理解这段法条的含义,那便是在不存在证据能够用以证明受害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招惹狗的情形下,会推定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将民事责任的举证义务,从被害人那里转移至犬主人身上,这种倾斜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理念是十分明晰的。

在那一天,据当地媒体方面予以报道,小区那里会有派出所民警前来展开排查工作。民警声称,按照当下所掌握到的情形,涉及事件的犬只乃是一条罗威纳犬,而且它是有着主人的。

据公开资料表明,罗威纳犬躯体壮实,行动迅猛,气势凶悍,具有较强攻击性,对陌生人怀有极大敌意。罗威纳犬发动攻击时冲击力猛烈、咬合力强大,撕扯极为凶狠,助训员常常会被冲倒,且被咬部位会产生触电般的感觉。鉴于其品种性格相对不稳定,所以需要经历专业的训练以及管理。

之所以这样,记者留意到,重庆市的禁养犬类目录里有罗威纳犬,上海市的禁养犬类目录里有罗威纳犬,北京市的禁养犬类目录里有罗威纳犬,广州市的禁养犬类目录里有罗威纳犬,南京市的禁养犬类目录里有罗威纳犬。然而,在事发地点成都,其禁养的22种烈性犬当中却没有罗威纳犬。

但按照《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的人需要把犬只拴起来养或者圈起来养,要把犬只管理妥当;养犬之人带着犬只出门的时候,得把犬只放进犬笼子里、犬袋子里,或者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犬绳牵着;不允许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有部分网友提出,“犬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在10月17日,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公布情况通报,声称当下警方已针对该事件展开立案侦查,并且对着黑色罗威纳犬主人依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这件事情上,常莎进行分析指出,一旦犬主人没能履行好看管的义务,致使禁养犬或者烈性犬这般的犬只导致他人受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后,就可能构成下面所说的罪名从而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倘若放火,或者决水,或者爆炸,或者投放毒害性的物质,或者投放放射性的物质,或者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又或者以别的存在危险的方法,导致他人受重伤,或者致使他人死亡,或者让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要是过失犯了前款规定的罪行,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情节较轻的呢,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是犬主人明明清楚,或者理应清楚自己养的是禁养犬、烈性犬种,这类犬很危险,而却没尽到看管责任,致使该犬伤害了不特定的公众,还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那么就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不过,适用这个罪名要求该犬只对不特定公众产生了危险,所以要是涉事犬只无人看管的状态持续时间较短,那就可能构不成这个罪。

另外一种是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规定,要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或者管制。要是犬主人故意让犬只去咬伤他人,并且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那么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饲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造成重伤结果的情况,应当加重处罚。

第三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按照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使他人重伤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犬主人饲养禁养犬或者烈性犬,并且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致使犬只咬伤他人而且造成重伤结果的情况发生,那么就能够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去追究饲养人的刑事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尚东说,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要落实伤人犬饲养者的第一责任,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若发生犬伤人事件,相关行政部门要及时惩戒,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倘若发生大型犬、烈性犬伤人事件,如果涉嫌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应介入调查,追究饲养人、管理人刑事责任,如果是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应该及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予以惩戒。

焦点二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事件出现之后,好多人表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要是是有主人的犬只,那物业管理公司没做到规范犬主人系绳的职责;要是是流浪狗,物业管理公司又为何将流浪狗放进小区范围内了”?

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被咬女童的母亲也讲了,接下来会去追究小区物业公司以及犬主人的责任。

那么,物业公司在该事件中究竟是否应该担责呢?

王叶刚,这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讲道,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有着安全保障的义务,而要判定物业公司是不是应该对这件事情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看物业公司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人需要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还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去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

存在伤人犬且犬有主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于规范养犬具备劝导的义务,然而,想要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恐怕是非常困难的。物业公司并非拥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它对于小区居民所具有的管理权起源于物业服务合同,对狗主人进行规范也不具备强制的力量。所以,只要物业公司履行好了劝导规范的义务,通常情况下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王叶刚说道,需要留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针对物业服务区域以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且对其协助处理。

要是伤人的犬属于流浪狗,同时没有主人 ,因而在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状况下 ,就得承担侵权责任。在物业工作人员发现或者业主告知小区里存在流浪狗的时候,要有抓捕、驱赶等防范举动来维护业主人身安全。要是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发现无主禁养犬长时间在小区内出现,却没采取任何举措 ,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叶刚补充说了这些。

那么来说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那儿的教授翟业虎所表达的观点,大型犬在小区内造成伤人这种情况,如果物业公司不存在重大过失,没有故意着不去进行汇报,也没有不采取相关的协助措施等等情况的话,物业公司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物业公司它没有执法权,它所应当去做的是给予适当的一些提示,像饲养人没有拴链子去遛狗,在高峰时间带着犬只乘坐电梯之类的情况。物业公司的职责在于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的工作,一旦发现有关异常情况,能够向公安机关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去汇报。

记者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包华处获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是案涉项目的物业服务人,曾面对养犬事宜公开作出过对业主有利的服务承诺,那么此承诺就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理应予以履行,要是没有全面履行,那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常莎说,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若其未履行该约定,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便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要是小区内流浪狗伤人,且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那就需承担过错责任呢,受害者能够主张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来起诉物业公司。

她提出,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不能对小区内有主人的禁养犬采取强制管理措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不能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比如,能对小区内业主养狗情况登记,对违规喂养禁养犬的业主劝说,把小区内禁养犬喂养情况告知其他业主,同时,对于小区内出现的无人看管犬,要及时联系饲养者并提醒其他业主,对于无主犬,应承担起驱逐和提醒义务,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焦点三

养犬条例如何落到实处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发,背后原因为何?

王叶刚进行分析,一方面,存在部分饲养人并未遵守养犬规则的情况;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所起到的作用并不显著,在犬只伤人这件事情上,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乃是要求民事赔偿,而不是朝着有关行政部门去举报,如此这般,这极有可能在某些程度上致使行政执法启动率处于较低水平。

第三,存在受害者举证困难,索赔不容易的情况。民事诉讼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情发生的地点没有摄像头,也没有其他人经过的时候,要证明侵权事实是非常困难的。要是饲养人不在现场,那么确定其身份同样很难。王叶刚表示,在实践当中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受害人能够向法院提供报警记录、医院病例等间接证据。由法院进行综合判断。当间接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时,法院会支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被采访的专家察觉到,尽管各个地方都制订了养犬方面的地方法规,或者是规章,然而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违法养犬的行为大量地存在着,以至于出现了“法难责众”的状况。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其中之一是,养犬管理的执法部门并不统一,或者是不存在养犬管理的专门负责机关,从而使得有些执法部门就连专门的执法人员以及经费保障配备都难以切实地落实到位。除此之外,有些执法部门执法的意愿并不强烈,动力也不足。

常莎称,执行难是致使文明养狗问题没法得到有效解决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因人们普遍在小区内遛狗,所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对养狗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养狗人数众多,若单靠行政机关监管,不仅执法成本高昂,还很难做到持续性监管,尽管养犬问题已被许多城市写进地方性法规,但具体执行主体是谁,市民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与此同时,某些区域存在着处罚额度过于低的状况,致使违法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低廉,进而威慑效应力度欠缺。

有值得留意的情况,多位接受访问的专家觉得,不能够由于养狗方面问题频繁出现而来否定市民养狗具备的正当性质,同时也不可以对动物同伴存在之意义加以污名化,然而养狗之人应该维持应有的养狗素养,像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给宠物狗拴上犬链、戴上嘴套等。

常莎表示,城市里人员是密集的,公共空间是有限的,养犬必须要依法进行。各地需要及时去修订那个养犬管理法规或者规章,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特别要强化养犬行为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执法机制,把当前“重收费、轻监管”的局面给改变过来。为改变这一状况,应当首先从完善立法开始着手,通过明确养犬监管部门以及其责任,细致化执法流程,以此拉升执法效率以及执法质量。与此同时,还需要着重构建具备持续性的监管机制,把养犬监管实现常态化,不仅要在监管进程里“抓典型”:发挥典型案例所具有的警示作用,而且还要“放长线”:将监管融入公民日常的生活之中。

而且,被访问的专家还给出建议,要充分地去发挥基层社区所拥有的力量,需授权给居委会,还要授权给业委会,并且要授权给物业公司,让它们去协助执法部门,从而参与到管理养犬事务当中。

因为不文明养狗行为大多出现在社区,所以授权居委会、业委会以及物业公司去协助执法部门,这能够显著减轻行政机关的执法压力,还能提高监管效率与质量。物业工作人员一般会最先发觉业主违规养犬,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因缺少执法权而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和管理。常莎讲,物业公司、居委会等,在不存在执法权的情形下,能够积极去配合职权部门,以此落实执法的效果,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应当主动去掌握业主的养犬状况,还要组织业主,并且联合居委会、业委会,成立文明养犬的自律组织,从而鼓励业主之间相互进行监督。

杨尚东提出建议,行政部门要从强化普法教育这方面,从注重事前监督这个维度,以及从重视信息化角度,去提升城市治理的水平,提升城市治理的能力。

从实践情形来看,哪些犬类普通家庭能够饲养,哪些不可以,饲养相关宠物需要遵循哪些规定,居民并不是全都清楚知晓,所以强化法律宣传十分有必要。杨尚东讲道,还应当梳理清楚管理机制,部门相互之间要强化沟通、联络。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小区物业应当构建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与此同时,梳理清楚物业公司和居民之间有关宠物饲养的责任关联,在城市小区范围之内,养狗的管理责任务必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具体的岗位。在此之外,需持续提高信息化水准,养犬的家庭应当按时对所饲养犬的举动进行定期登记,并且汇报,行政部门同样应当及时更新,还要分享相关信息,以此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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