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商标类犯罪件数认定问题:王某某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分析
一、商标犯罪“案数”认定讨论的由来
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检察院指控其非法经营13万元,为某知名酒类生产成品包装材料1.2万套,伪造该酒标共计19.2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销售伪造、擅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销售非法制造、销售非法注册商标的;伪造、擅自注册商标超过2万件,或者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超过3万元的; (二)假冒、擅自制造、销售假冒、擅自制造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况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 :(一)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伪造的、未经许可的注册商标数量超过10万件,或者违法经营额超过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5万元的; (二)假冒、擅自制造、销售假冒、擅自注册商标五万个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根据王某的违法经营数额,其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但根据其制作商标标志的数量,法定刑在三年以下七年多了。同一犯罪行为之所以会引发两个级别的处罚,是由于商标“件数”的计算方法所致。由于司法机关认为,12000套成品酒包装材料对应12000瓶白酒的包装,但每瓶酒上却有瓶身、瓶盖、酒盒等16个商标标识,因此,应该按192,000个商标来计算,但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12,000个商标来计算。下面,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商标“数量”的计算方法及合理性进行详细探讨。
2、司法实践中,商标“号码”的认定通常有以下标准:
(1)实际数量论
这种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原因如下:
1、该方法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只需要按照实际查获的商标数量来统计即可。
2、从表面上看,该办法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
(2)转换理论
这一观点的现实基础是,某些产品可能在一件产品上包含多个商标。以联想电脑包为例。电脑包表面及拉链上有Lenovo商标;又以一款知名白酒为例,一瓶酒上可能有几个甚至十多个商标。从转换理论的角度来看,一个完整产品中包含的几个甚至十多个商标应被视为一个商标,而不是单独的几个或十多个商标。
3、基于整体评价的“转换论”在合理性、合法性上更具优势。
(一)构成完整商标图案的多个商标整体视为一个商标
注册商标犯罪保护的合法利益之一是商标所有人及其使用权人的商誉。计算时应按完整商标图案的实际数量,即构成完整商标图案的商标数进行计算。被视为“一件”。事实上,一种产品上通常有多个商标。因此,无论是注册商标的造假者还是销售者,在制造、销售过程中都是以件(套)的方式制造或销售,很少单独销售商标。例如:一款Lenovo电脑包,在包的表面和背带上都有一个商标,在电脑包的每个拉链头上也会有一个Lenovo商标标识。由于前述商标均适用于电脑包,因此应仅认定为商标。笔者处理过的假冒品牌电脑商标的案件主要涉及联想、戴尔、三星等电脑品牌。犯罪嫌疑人开设家庭式生产作坊生产电脑包,因为当时市场上各大电脑厂家不再生产原装电脑包,也没有委托第三方生产电脑包。也就是说,当时整个市场上还没有真正的品牌电脑包。市场上流通的电脑包都是假货,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问题。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经过辩护人的不断努力,对证据不足认定违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意见得到认可。在最终的起诉书中,检方仅以公安机关在生产现场查获的数万只带有联想、戴尔、三星商标的拉链头作为起诉的依据和事实。当时辩护人的意见是,单个拉链头上的假冒注册商标不具备刑法评价意义。只有在电脑包上安装多个含有假冒商标的拉链头,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电脑包。只有这样,假冒电脑包才能看上去如真品,事实上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市场份额等权益。最终,法院充分考虑了这一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违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均小于数额且情节特别严重时,“注册商标数量”的确定将对量刑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在本文开头的案件中,案件一审根据实际数额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二审法院根据折算减刑一年。由于本案违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均未达到特别严重情节的程度,但如果仅以实际注册商标数量作为标准,则可以达到特别严重情节的程度。因此,控辩双方在案件数量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从四川省某地的司法实践来看,以商标标识的实际数量为依据。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过于简单粗放且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第三条所称“案件”是具有完整商标图案的案例。身份。笔者认为,这一解释考虑了商标在特定商品上的使用,即考虑了多个商标依附在特定商品上形成完整商标的情况。商标犯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来说,就是维护商标注册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使信誉良好的商品能够区别于其他商品。其他商品。鉴于此,运用“转化论”将商标、标志纳入总体评价更为合理、必要。因为单一注册商标实际上并没有实际的社会危害,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正品,从而影响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和其他权益,也不会实质性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是说,不参照具体产品对个别商标进行独立评价,不具有任何刑事意义。例如:某知名白酒的每瓶在瓶身、瓶盖、盒子等处都有多个或多个商标,共计16个商标。所以,如果一瓶酒上只有一个商标标识,绝对不会误导消费者。也就是说,想要购买知名白酒的消费者肯定不会购买酒瓶上只有一个商标标识的酒。 ,因为一旦你买回来,别人就会发现你买的是假酒。这也充分说明,只有16个商标全部使用在白酒的包装上,才算是一瓶可能以假乱真的知名白酒,才能真正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其正品销售。和善意。因此,笔者认为,这16个商标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1个注册商标,而不应认定为16个注册商标。从汉语语义和量词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件”大于“件”。一瓶酒中,只需16个商标标识即可组成完整的注册商标标识图案。
(3)单个商标通常不具有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违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中,违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实际上是通过销售完整的注册商标标识图案取得的。以上述知名酒类为例,没有人会购买单个酒类商标,而只会购买由16个酒类商标组成的完整商标。事实上,犯罪嫌疑人在生产、销售商标标识时,也是以单位为单位进行销售的,但一件是指包含16个商标标识的完整图案。
(四)单一商标标志不具有区分该商品与该商品的功能。
注册商标的功能之一是将一种产品与另一种产品区分开来,但纯粹的商标不具有这种区分功能。注册商标只有附加在特定的产品上才能具有显着的功能。例如,在商场里,你会看到一些模仿宝马、路虎车型并使用其商标的儿童玩具车。但这绝对不会误导那些想买宝马、路虎汽车的人去买带有宝马、路虎商标的玩具车。
(五)汉语语义的正确含义
从汉语语义角度来看,“块”作为量词单位往往比“块”的量词单位大,并且通常将多个项目合并为一项,例如二十个苹果合并为一个苹果。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若干条款执行数额标准和认定标准的意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具体情节和数额如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超过一万份(套);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超过十万份(套)以上。而一件(套)往往由“多少”组成,这不仅符合汉语语义,也更符合立法的初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注册商标与标志犯罪的“案数”应以换算论来确定,即完整的注册商标标志图案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商标。就总体评价而言,仅作为完整商标图案一部分的单一商标不应被视为刑法上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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