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商霸王条款频现:流量月底清零被用户起诉
消费者批评了具有垄断背景的电信运营商的许多实践,例如无数年实施的每月手机租金,最终被取消的双向费用,以及手机漫游费,仍然存在部分存在。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智能手机的全部受欢迎程度以及移动电话互联网访问的迅速流行,新电信运营商的霸道条款使数以亿计的手机消费者讨厌它,也就是说,每月的用户数据流量将在月底之前清除!
但是,对于大多数普通消费者而言,他们只能抱怨电信运营商的霸道条款,没有人可以对电信运营商做任何事情。但是,这个世界上总会有人固执,对他们的固执更加认真。
2013年8月,湖南州长沙的消费者刘明起诉中国移动的长沙分支机构,因为移动互联网包的流量在本月底被中国移动清除了!
刘明于6月201日在长沙的一家移动商店申请了20元的1.5亿元人交通。该套餐将于7月生效。七月之后,刘明发现他的包装中仍然有9200万的交通尚未被用完,但它于8月1日自动清除,因此他起诉中国移动的长沙分支机构。
刘明说:“我为钱购买的流量应该属于我。但是,为什么多余的流量需要额外的费用,而未使用的流量被清除而不能以累积金额使用?我没有为未使用的流量付费呢?”
该诉讼已经进行了一年多的诉讼,但尚未正式判决。在2014年2月被判处第一次案件失败后,刘明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2014年6月26日,在双方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激烈试验和辩论之后,该小组宣布将宣布约会的判决。但是,截至目前,裁决尚未发布。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这项诉讼确实很难作出决定。无论是谁失去了案件,都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延迟它是正常的。如果消费者失败了,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许多消费者的集体攻击。毕竟,刘明的诉讼理由并非不合理。但是,如果中国移动失败,法院肯定会担心引发连锁反应。如果全国各地的消费者都以此为例起诉这三个电信运营商,我们该怎么办?
实际上,关于是否应清除包裹的手机流量的争议主要与以下问题有关:
1。手机流量虚拟服务还是无形的属性?
消费者和电信运营商之间矛盾的第一个重点在这里!
电信运营商认为,所谓的手机流量只是我保证为特定消费者提供的虚拟服务,用户可以在商定的范围内使用它尽可能多地使用它(例如Liu Ming的20元元重1.50亿流量包)。但是,如果用户不使用它,则没有延迟或累积的说明。当时,中国莫比尔的律师举了一个例子,例如,出租车起步为10元和3公里。您不能只乘2公里,并要求出租车司机退还剩余的1公里的钱。
但是消费者不这么认为。消费者的看法是,流量不是服务,而是无形的属性。由于是财产,我已经为此财产付款,两方已经形成了真正的销售合同关系。电信运营商没有理由或权力收回免费出售的东西。不能说电子或数字虚拟产品不是产品。例如,帐户,角色,级别,虚拟道具等在在线游戏中显然归玩家拥有,尤其是付费的虚拟项目。
2。用户会在用完之前自动放弃手机流量吗?
在最初对消费者案件的判决中,法院裁定,刘明在那个月没有用完他的移动网络流量,因为他放弃了他可以行使的合同权利,因此中国移动没有侵犯刘明的财产权。
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首先澄清第一个手机流量是什么,这实际上是所有权手机流量的问题。如果计算服务,则所有权应属于电信运营商。如果计算财产或虚拟项目,则所有权应属于消费者。如果是前者,那么中国移动律师给出的出租车例子是有道理的。如果是后者,则由于流量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消费者喜欢使用它,因此电信运营商无权取消或剥夺它。
3。当前的手机流量价格巨额利润吗?
那些在手机上更加谨慎的人实际上知道电信运营商的交通价格混乱,价格很高,价格像白菜一样高。例如,非包装流量通常花费1元到每万亿美元,甚至有些地方甚至高达10元/m。在包裹流量中,有200元甚至5G,最高的价格和最低价格可能是数百倍!
那么,问题是,手机流量的成本价格是多少?如果流行的手机套餐价格也可以赚钱,那么非包装交通费(尤其是在过去十年中几乎没有包裹时)超级有利可图?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关的价格法规和价格批准?再说一遍,不要谈论早期投资和规模效果!
经过多年的抱怨,争论和抱怨消费者,电信运营商终于悄悄地取消了手机的双向费用。现在,通过包裹,大多数人的每月手机租金已被伪装而间接取消。在议程上取消了手机漫游费用。例如,北京-Tianjin-Hebei地区一直在深入讨论取消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实施它。
现在,在移动互联网和4G时代,移动互联网访问已成为数亿消费者的主流消费行为,零包装流量的问题迟早会面临和解决。电信运营商要么考虑适应公众舆论并启动累积移动流量延迟服务,要么查看长期计划,并逐渐将计算机Internet访问访问的每月型号移植到移动Internet访问中。如果这是真的,那就没有好事了。国内移动互联网行业肯定会更快地脱下一百倍!
本文的作者:霍·朗辛(Hu Longyin),被称为胡兄弟(Hu Brother),据说是毛耶(Mao Ye)的朋友,他不做邪恶,相信邪恶或假装自命不凡。撰写文章纯粹是由于兴趣,没有任何学校或节奏,拒绝组成帮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