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翻译职务基本条件相关要求及对人才综合素质的期望
他是社会主义祖国的领导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研究业务,认真和负责任地工作,积极地为建造我国的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做出了自己的力量,可以健康,并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7条担任翻译位置的基本条件
(1)助手翻译必须具有基本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本科外语毕业生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中文。
那些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的人满足了要求;那些获得学士学位或通过了一年的本科实习的人;在大学学位申请助理翻译后,那些从事翻译工作三年以上的人。
(2)翻译必须具有相对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某些科学和文化知识和翻译理论知识,工作中的某些成就以及对第二种外语的初步掌握。
那些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满足了要求;那些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已经担任了大约两年的助理翻译。那些获得研究生学位证书或第二次学士学位证书的人已经是助理翻译工作了两到三年。通过助理翻译超过四年的其他人可以申请翻译。
(iii)子翻译审查必须具有高水平的翻译和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具有广泛的科学和文化知识,对他们从事的专业知识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具有高级的成果,对原始文本具有强大的理解和表达能力,并且在掌握第二种外语方面更加熟练。
那些获得博士学位并拥有翻译职位两到三年的人;那些从学士学位或以上毕业并担任翻译职位超过五年的人可以申请副翻译审查。
(4)翻译和审查必须长期从事翻译,审查和最终化工作,拥有丰富的科学和文化知识,丰富的经验,具有重要的翻译或专着,并且可以表达原始作品的翻译风格;取得出色的工作成就,并在翻译行业享有声誉。精通第二种外语。
那些曾担任副翻译审查的人可以申请翻译审查。
第4章审查和任命当局
第8条翻译职位审查委员会(以下称为审查委员会)是一个负责审查和验证翻译人员是否符合就业要求的组织。审查委员会应在民主程序中工作。
第9条每个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必须在经过审查委员会评估并符合相应就业条件的翻译人员中任命或任命。公共机构中翻译的专业立场通常实施任命系统;约会系统可以在不符合任命条件的第三层,偏远地区和公共机构中实施,但应创建条件以逐步实施约会系统;在任命系统中,应在各个层面上的国家器官中的翻译职位。
中央政府直接下的所有部门,自治区和市政当局,应确定隶属于该部门及其部门的公共机构的翻译专业地位的结构比例,并在国家规定批准的准备工作中以及规定中规定的限制。
中央政府的所有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域和市政当局的所有部门应在中央政府下面直接提议在翻译部门在国家机构规定的州机构中专业和技术职位的总体结构范围内的专业和专业职位的结构比例。如果它属于国务院的所有部门,则应提交劳工部批准,并提交给州科学技术委员会;如果它属于中央政府下方的各省,自主地区或市政当局的工作部门,则应在同一级别上向劳工和人事部门提交劳动和人事部门,并在同一级别向同一级别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以向同一级别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在中央政府下,在省份,自治区和市政当局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翻译职位的比例限制应低于国务院各个部门的高级翻译职位的限制。
在劳工和人员部规定的资本增加指标内,应确定州机构和公共机构任命或任命译本所需的资本增加金额。未经批准,资本增加指标不得破坏。
第10条实施任命制度的翻译和子翻译审查应由州议会所有部委和省级,自治区或市政当局的行政部门的行政领导人任命;该翻译应由部门第一层(局)的行政领导人任命。助理翻译由县级领导人任命。实施任命系统的人应由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任命。
第5章术语法规
第11条的任期应针对翻译人员的职位实施,每个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如果您需要工作,则可以再次当选。对于那些在任期任期任期期间具有特殊成就和杰出贡献的人,在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之后,可以任命或任命行政领导人在较高层面担任专业职位,而无需受到学术资格和升级的限制。那些未能长时间完成任务或造成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可以被驳回或降级。
第6章附件
第12条本法规适用于州机器人和公共机构中的当前翻译人员。企业的翻译人员应根据专业标题改革的中央领先小组的部署,并参考这些法规。
可以按照这些法规来处理国内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立场。
第13条,州议会的所有部门以及中央政府直接下的所有省份,自治区和市政当局应根据这些“法规”和“实施意见”制定实施规则,并结合部门和地区的实际工作。所有基层单位均应制定实施措施。
第14条解释这些法规的权利应属于外交部。
第15条本法规应从批准之日起实施。